您所在的位置: 大足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李森林律师 李森林律师,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现为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森林律师

手机号码:13752960010

执业证号:15002201311248923

执业律所: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中国 重庆市大足区海棠路青少年宫紫田花园旁

律师文集

合同到期解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合同到期解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新法与现行法规相比,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这体现了对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用人单位只有向劳动者提出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通知”为前提。

2、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续约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唯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途径就是,通知劳动者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

而用人单位一旦没有履行上述续约的通知义务,就无法证明劳动者拒绝续约。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拒绝续约,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可自行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没有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解除赔偿的标准在开头就已经给大家解释的非常的清楚了。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肯定最低也是一年的,所以在离职的时候最后一个月能够拿到两个月的工资。所以说,在劳动关系方面公司不管是因为什么样的做法需要向我们支付赔偿金的,自己对照着国家的法律规定都能计算的出来,对这部分自己该得的利益一定要和公司索要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扫描二维码
法律咨询热线:
13752960010
联系方式:13752960010
地址:中国 重庆市大足区海棠路青少年宫紫田花园旁
Copyright © 2020 大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